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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东营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营市民营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东营市内部分民营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经营;沟通党和政府与会员企业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会员企业发展的新思路,努力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为促进东营市的快速健康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机关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东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万海金地大厦B 座2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推广和宣传会员企业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做好会员企业的宣传推介,传播会员的企业文化,塑造会员的企业形象;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令,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本会员的自身素质和领导能力,持续发展会员,加强自律;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国内外经贸动态,开展信息交通与沟通; 

(五)为会员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准入市场、申请专利等金融信息方面提供支持;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外考察、展览、交流会等活动;为会员企业在采购、项目洽谈等方面发展创造条件; 

(七)针对会员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同政府等有关部门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有效服务; 

(八)积极发展会员,表彰先进会员,不断推进本会建设。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一)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 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会设监事 3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全市”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协会3年为一届 

(一)会长会费30000元/届; 

(二)副会长会费15000元/届; 

(三)理事会费1500元/届; 

(四)会员会费900元/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01月0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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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简称市民企协。前身是东营市民营企业家商会,成立于2018年9月12日。于2019年3月29日在上级主管部门关怀下变更为东营市民营企业家协会。在徐绥远会长的带领下,大家共同努力,市民企协得以快速发展、壮大。由刚成立时7名发起人,会员企业不足50家,发展为目前理事以上单位270余家。其中荣誉会长5名,顾问7名,常务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17名,副秘书长11名,常务理事141名,理事86名,现有会员单位400余家。协会成员企业资产总规模已过千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