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04-01  点击:4930  属于:协会通知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投资促进机构、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投资促进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19年19日


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99号,以下简称《激励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内容释义

(一)“新引进企业和项目”是指12月1亿元(农业项目超过50%。

(三)“外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利用境外资金到我市投资注册建立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外资项目和企业投资规模须超过200万美元),且外方投资占比不低于500强企业”是指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近3个会计年度(1日31日,下同),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及以下留成部分,以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税款为准,不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查补入库的税款和滞纳金,以及已经享受减免退税部分。

(七)“企业高管激励”是指截至新引进企业和项目投产当年,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以上职务的人员,自缴纳个人所得税起连续10名。因人员变动造成企业高管未足额享受奖励的,剩余年限不再享受。企业高管同时为该企业引荐人的,社会化招商奖励涉税支出由受奖个人承担,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

(八)“引荐人”是指经招商引资投资方确认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实行“2018〕3+N”快速决策机制及以上级别会议研究给予“一事一议”政策的新引进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须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2018年20日(含)以后,“三地”企业在我市新投资成立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并依法纳税,且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含股权合作、兼并重组等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投资激励、外资激励的,需提交《东营市招商引资基本情况备案表》、《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高管激励的,需提交《东营市招商引资基本情况备案表》、《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申请书》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等任命文件、劳动合同。

(三)申请社会化招商奖励的,需提交《东营市招商引资基本情况备案表》、《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申请书》、引荐人资格确认函,固定资产会计凭证。

(四)申请“一事一议”的,需提交《东营市招商引资基本情况备案表》、《东营市招商引资激励申请书》、信用承诺书、“兑现31日前,将认定材料报市投资促进局,各申报部门12月20日起施行,施行期限同《激励政策》一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四)本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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